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及国内贸易信用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琼商务秩〔2009〕377号
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9]99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度我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和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内容
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财政补助的方式,主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和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
(二)支持标准
1、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我省中小商贸企业提供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额1%的补助。
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2、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按投保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50%的补助。
二、资金申报
(一)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
1、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可降至2000万元以上,其中,东方市、五指山市、琼中县、保亭县、昌江县、白沙县、陵水县和乐东县等8个市县可降至1000万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3)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5)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6)上年度货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7)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货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和放心肉工程”等项目承办单位的融资。
2、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及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分别于2009年9月5日前和2009年12月5日前,分别向工商注册所在市县商务局、财政局提出2009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补助资金申请。
(2)提交以下材料:
①海南省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助申请表(附件1);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③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附件2);
④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
⑤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⑥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二)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
1、申报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面向省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3)已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或者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家)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
(4)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纪录;
(5)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纪录;
(6)申请补贴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和放心肉工程”等项目承办单位的信用销售。
申请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的承办保险机构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保监会审核确定的保险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2、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费用补助申报
承办保险机构在我省的分支机构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形成《地方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一式四份)及电子版,报送省商务厅(二份)、省财政厅(二份)。
三、资金审核与拨付
(一)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各市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分别于2009年9月15日、2009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担保机构所提交材料的初审,在《海南省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助申请表》(附件1)上提出初审意见(盖印)后,将所有材料分别送交省商务厅(二份)、省财政厅(二份)。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省财政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到担保机构。上半年和下半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必须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国内贸易信用险保费补助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于2009年9月15日前,完成对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申报项目审核确认,并汇总填写《地方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资助情况表》(附件5)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同时向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反馈并由承办保险机构汇总报财政部、商务部、保监会。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由财政部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收到补贴资金后,及时通过承办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转拨投保企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商务、财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商贸企业、担保机构、保险机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融资担保和开展国内贸易险业务,充分用好国家的扶持政策。
(二)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必须按规定时间上报材料和完成对资金的拨付。
(三)各信用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要积极通过业务推介会、对接会,推进融资担保和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
(四)各市县在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咨询与反馈(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王盛才,电话:65228296;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许海明,电话:68530222)。
附件:1.海南省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助申请表
2.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
报表
4.地方国内贸易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
5.地方信用险财政补助资金资助情况表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